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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6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嘉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丰泰盛彩盒纸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兴印刷器材(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鸿飞展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6185号原告大兴印刷器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华南大道一号华南国际印刷纸品包装物流区(一期)P14栋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1865603R。法定代表人吴声阳。委托代理人郑礼星,男,身份证号码350582197004012513,系该公司的员工。被告深圳市鸿飞展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共乐社区共乐工业村一栋一.二层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306104375086。法定代表入罗小红。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大兴印刷器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鸿飞展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兴印刷器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兴印刷器材(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兴印刷器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承担。审判员  魏泽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毓纯书记员  陈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