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33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柴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33刑初15号公诉机关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柴某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月15日被崇礼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崇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检察院以崇礼县院公诉刑诉(20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何成、郝晓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柴某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2日6时50分许,被告人柴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冀G3A5**五菱小型普通客车,严重超载,在坝场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崇礼县石窑子乡扯旗沟村东弯道路段时,车辆驶入道路南侧路基下侧翻,造成乘车人张某某等五人受伤,车辆相关部位损坏。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为证实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柴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被告人柴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日6时50分许,被告人柴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冀G3A5**五菱小型普通客车并严重超载,沿坝场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张家口市崇礼区石窑子乡扯旗沟村东弯道路段时,车辆驶入道路南侧路基下发生侧翻,造成乘车人张某某、陈某某等五人受伤,车辆相关部位损坏。其中张某某伤情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确认为重伤。经崇礼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柴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曹某某、刘某某、王某甲、陈某某、马某某无责任。另查明,被告人柴某某于2013年9月26日赔偿了被害人陈某某、乘车人王某乙的物质损失,于同年10月23日赔偿了乘车人贾某某的物质损失,并得到上述三人谅解。被告人柴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在崇礼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下于2014年1月21日签订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并得到被害人张某某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柴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张某某、陈某某的陈述;3.证人刘某某、马某某、王某甲、曹某某、段某某的证言;4.崇礼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肇事车辆照片;5.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小型汽车冀G3A5**车辆信息、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6.解放军第二五一医院病历摘要;7.张家口市公安局公(冀-张)伤鉴(法医)字(2013)第97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8.崇礼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崇公交认字(2013)第005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执;9.崇礼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及谅解书;被害人陈某某亲属出具的收条、乘车人王某乙、贾某某亲属出具的收条;10.崇礼县公安局石窑子派出所案件经过;11.被告人柴某某的户籍证明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并超过核载人员载客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车人张某某等五人受伤,其中张某某为重伤,车辆相关部位损坏。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柴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乘车人物质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乘车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白万林审 判 员 张丽佳人民陪审员 尹卫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裴治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对该部分被告人从宽处罚,但应当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