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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省宛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宛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赵磊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532号原告:河南省宛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7648032-7。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仲景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孙耀志,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宏杰,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董文,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赵磊,男,年龄34岁。委托代理人:赵风臣,男,年龄63岁。委托代理人:乔仁民,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河南省宛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宛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河南省宛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李俊华审判员  吴建波审判员  陈 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洪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