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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2民初52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马伊清与被告冶生贵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伊清,冶生贵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2民初525号之三原告马伊清,男,回族,1984年6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喜全、李红,青海河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冶生贵,男,回族,1977年4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伊清与被告冶生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伊清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伊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伊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6元,减半收取1853元,保全费1420元,由原告马伊清承担。审判员  韩梅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丽萍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