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8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郝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8刑初66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某,太原市普国汽配城个体户。2016年1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取保候审。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尖检公诉刑诉[2016]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继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7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郝某醉酒后驾驶晋A×××××号启辰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太原市尖草坪区沿西中环街行驶至兴华西街路段时,碰撞同方向行驶刘某驾驶的晋A×××××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对送检的被告人郝某血样进行检测,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4.4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并提供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加以证实。要求对被告人郝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7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郝某酒后驾驶晋A×××××号启辰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太原市尖草坪区沿西中环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兴华西街路段时,碰撞同方向行驶刘某驾驶的晋A×××××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山西晋安司法鉴定所对送检的被告人郝某血样进行检测,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4.47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郝某于2016年1月29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郝某的询问笔录、讯问笔录及陈述材料,证实2016年1月27日22时30分许,其酒后驾驶晋A×××××号启辰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太原市尖草坪区沿西中环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兴华西街路段时,与同方向行驶的一辆白色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的事实。证人刘某询问笔录、陈述材料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月27日22时20分许,其驾驶的晋A×××××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西中环兴华西街路段时,右侧一辆车在超车时,与其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对方车辆靠边停车以及经辨认,驾车与其车辆发生碰撞的驾驶员系被告人郝某的事实。3、被告人郝某驾驶证信息、晋A×××××号车辆查询信息,证实被告人郝某为合法驾驶人员,所驾驶车辆合法的事实。4、道路交通案卷材料、晋安司鉴所(2016)血检字第106号检验报告书,证实经山西晋安司法鉴定所对抽取的被告人郝某的血样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检验结果为114.47mg/100ml的事实。5、归案经过,证实2016年1月27日22时47分许,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尖草坪一大队接122指挥中心指令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该案系晋A×××××号车驾驶员报案,被告人郝某在事故现场等候的事实。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并作出对被告人郝某的驾驶证予以吊销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7、户籍证明及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证实被告人郝某作案时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经调查无违法犯罪记录的事实。8、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郝某样本经检测,甲基安非他明与吗啡结果均呈阴性的事实。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适用法律的意见符合事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郝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郝某的犯罪事实,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性质及其社会危害性以及被告人郝某的认罪态度等情况,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郝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闫菊霞人民陪审员 李 婧人民陪审员 高永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薛小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