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申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杨静涛与苏金强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静涛,苏金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申118号一审原告:杨静涛,男,汉族,1952年2月15日出生。一审被告:苏金强,男,回族,1971年7月6日出生。一审原告杨静涛与一审被告苏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作出(2013)郑民三初字第1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符合再审条件,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邢 军审 判 员 李运动代理审判员 丁俊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宾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