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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2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盖红杰与苏美波、隋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红杰,苏美波,隋德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2民初282号原告:盖红杰。委托代理人:李焕亮。被告:苏美波。被告:隋德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盖红杰与被告苏美波、隋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盖红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岩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 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