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2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某(一)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2执21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81年9月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王某某(一),男,1978年1月2日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一)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某某于2016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212执字第1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于 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建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