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2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某(一)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2执21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81年9月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王某某(一),男,1978年1月2日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一)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某某于2016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212执字第1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于 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建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