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民终第4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春艳与尚海江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春艳,尚海江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第42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春艳,女,1972年3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自永,北京李自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尚海江,男,1972年5月11日出生。上诉人王春艳因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266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春艳于2016年4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春艳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王春艳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王春艳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由王春艳负担35元(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白 松代理审判员 袁 芳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牛晓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