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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4执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金城与刘果等人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金城,刘果,庞溢,唐玉清,南充市高坪区誉欣丝绸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4执423号申请执行人: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金城支行。负责人:邢晓莉,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刘果,男,汉族,生于1987年1月15日,住南充市高坪区。被执行人:庞溢,女,汉族,生于1987年4月30日,住南充市顺庆。被执行人:唐玉清,女,汉族,生于1959年7月14日,住南充市高坪区。被执行人:南充市高坪区誉欣丝绸厂。负责人:刘果,职务:经理。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仪民初字第26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刘果、庞溢唐玉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但至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唐玉清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高坪区南新路4层(南房权证南监字第002059**)住房一套;二、查封被执行人南充市高坪区誉欣丝绸厂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高坪区东观镇新街49号(南房权证南监字第003070**号、南房权证南监字第003070**号、南房权证南监字第003070**号)非住房三套;二、被执行人唐玉清、南充市高坪区誉欣丝绸厂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焱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