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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2执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赵炜与董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二十三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2执632号申请执行人赵炜与被执行人董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湖吴商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依权利人申请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人民币818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二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02执63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受偿之债权,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邢永华审��判员张毅代理审判员  蒋旭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邹莎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