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02民初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朱用满与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宋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用满,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宋欢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02民初612号原告朱用满。委托代理人张慧,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宋欢。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用满诉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宋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用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用满撤回对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宋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46元,减半收取523元,由原告朱用满承担。审 判 长 杨 威人民陪审员 孙 俊审 判 员 李宝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