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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7民初10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徐琼钰与杨永星、徐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琼钰,杨永星,徐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27民初1013号原告:徐琼钰。委托代理人:周益林,浙江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永星。被告:徐莉。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琼钰诉被告杨永星、徐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琼钰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永星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徐琼钰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对被告杨永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琼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徐琼钰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金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王红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