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寿执字第19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郝坤明与张艳玲、刘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坤明,张艳玲,刘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寿执字第1902号申请人郝坤明。被执行人张艳玲。被执行人刘静。申请人郝坤明与被执行人张艳玲、刘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由。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寿民初字第194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希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