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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4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原告霍文童与被告松原市百瑞生物多元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文童,松原市百瑞生物多元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初字第4794号原告:霍文童。委托代理人:白露,前郭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斯琴,前郭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松原市百瑞生物多元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保华,经理。原告霍文童与被告松原市百瑞生物多元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霍文童委托代理人白露、张斯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松原市百瑞生物多元醇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霍文童诉称:原告系被告员工,2012年11月20日,原告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经前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事故伤害为轻伤。经过与被告协商双方达成协议,约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合计10万元,于2014年4月、5月、6月份分别给付原告3万元、3万元、4万元。经原告索要被告给付了5.5万元,剩余4.5万元拒绝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剩余赔偿款。被告松原市百瑞生物多元醇有限公司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霍文童系被告松原市百瑞生物多元醇有限公司的员工,其从事的是操作工的工作。2012年11月20日8时30分左右,原告在被告生产车间从事生产胶粘剂进原料液碱的过程中泵出口脱落,液碱喷出,溅入原告双眼、面部,造成原告烧伤。经吉林大学第一医院诊断为:结角膜化学伤(双),眼睑化学伤(双),屈光不正(左)。2013年9月5日经前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4年3月10日原被告双方就工伤赔偿达成协议,由被告支付原告伤残待遇、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医疗补助、就业补助金等全部合计10万元整,此款于2014年4月、5月、6月份分别给付原告3万元、3万元、4万元。现被告已经支付原告5.5万元,剩余4.5万元没有履行。上述事实,有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明细在卷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系被告公司职工,在工作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经鉴定已经构成工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作为用工单位负有赔偿义务。同时双方就原告工伤损害达成的赔偿协议,系双方自愿完成,合法有效。应予保护。双方应积极履行约定义务。被告支付5.5万元赔偿款后剩余4.5万元应继续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松原市百瑞生物多元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霍文童赔偿款4.5万元。如被告松原市百瑞生物多元醇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松原市百瑞生物多元醇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秀梅人民陪审员  闫淑红人民陪审员  吕艳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