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刑更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刑更10号罪犯余某,农民。2015年11月17日,本院作出了(2015)杭萧刑初字第1749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罪犯余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原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现社区矫正机关浙江省临安市司法局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余某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社区矫正机关浙江省临安市司法局提出,罪犯余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的行为,建议对其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经审理查明:罪犯余某的缓刑考验期限自2015年11月28日起至2017年5月27日止,在浙江省临安市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在社区矫正期间,罪犯余某于2016年3月12日左右的一天晚上,在浙江省临安市锦北街道平山新村一空地,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对余某新鲜尿样采用甲基安非他明检测板检测,结果呈阳性。另查明,余某因吸毒于2014年12月19日、2015年5月15日先后两次被行政处罚,2015年5月30日被决定社区戒毒。2016年3月17日,公安机关认定余某吸毒成瘾严重。据此,浙江省临安市公安局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临公(玲)强戒决字(2016)10050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决定对余某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上述事实,有撤销缓刑建议书、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本院(2015)杭萧刑初字第1749号刑事判决书、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讯问笔录、缓刑犯告知书、送达回证、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方案、社区矫正监护责任书、社区矫正志愿者帮教协议书、矫正小组协议书、谈话笔录、社区矫正对象月度小结表、社区服刑人员月度考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余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5)杭萧刑初字第1749号刑事判决中第二项对罪犯余某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余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执行之日起计算,扣除先行羁押的31日)。本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奎刚人民陪审员 颜寿刚人民陪审员 吕杏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国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