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执10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苏志明、张灿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志明,张灿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4执1088号之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中35号,组织机构代码:89353040-3。法定代表人米晋湘。被执行人苏志明,男,汉族,1968年6月8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张灿宁,女,汉族,1973年3月27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诉被告苏志明、张灿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41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苏志明、张灿宁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53280.97元及利息(截止至2015年12月30日的利息为435.17元、罚息4.5元,此后按罚息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罚息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人民币五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下浮15%再加收50%,若基准利率发生变化,以上罚息标准从次年的1月1日开始调整);被执行人苏志明、张灿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支付律师费829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840元。在本院诉讼过程中,本院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张灿宁所有的位于顺德区北滘镇北滘社区居民委员会君领世纪花园君领洋房19号铺、顺德区北滘镇林头社区居民委员会君领世纪花园君美路123号,上述商铺、房产正推进评估、拍卖,待房产处置完毕后统一分配。本院经向银行、工商、房产、土地、车辆等管理单位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4执108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泽坚审 判 员 黄远东代理审判员 崔晓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一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