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执字第50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刘健与河北基业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健,河北基业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沧执字第505-01号申请执行人:刘健。被执行人:河北基业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权,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刘健与河北基业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世林助理审判员 苏明亮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常殿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