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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行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南阳登丰工艺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镇平县人民政府、镇平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镇平县石佛寺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登丰工艺品有限公司,镇平县人民政府,镇平县国土资源局,镇平县石佛寺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行初字第32号原告南阳登丰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镇平县石佛寺镇西街桥南。法定代表人魏意,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明新,男,汉族,生于1963年5月21日,系魏意父亲,特别授权。被告镇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镇平县府前街128号。法定代表人李显庆,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康晓东,河南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文旭,河南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镇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镇平县城关镇西三里河路。法定代表人肖斌,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征,该局法制办工作人员,特别授权。第三人镇平县石佛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镇平县石佛寺街。法定代表人XX峰,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张少华,该镇政府资产办主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潘金豹,河南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登丰工艺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镇平县人民政府、镇平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镇平县石佛寺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南阳登丰工艺品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魏明新在立案后向本院填写了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地址确认书上面填写的送达地址为原告南阳登丰工艺品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也是法定代表人魏意和魏明新的实际家庭住址,联系电话为魏明新本人手机号码。本院向该送达地址确认书确定的地址两次向原告邮寄送达开庭传票,邮局均因该地址无人在家、魏明新电话一直无人接听,而两次将邮件退回本院。本院经询问魏明新,魏明新认可“因为魏意解除了我的代理权,我就没有签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明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的规定,本院传票被邮局退回之日视为向原告送达之日。本院短信通知原告委托代理人魏明新第一次开庭时间后,魏明新以原告法定代表人魏意不在家、已不让魏明新代理为由拒绝到庭,但未向本院提交解除代理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且本院第二次向魏明新直接送达开庭传票,魏明新拒绝签收。两次传票确定的开庭时间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阳登丰工艺品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 璐审 判 员  朱江伟代理审判员  陈 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