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21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郑石金与郑荣昌、朱小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石金,郑荣昌,朱小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821民初342号原告:郑石金,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身份证号码:×××1213。被告:郑荣昌,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身份证号码:×××1219。被告:朱小翠,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身份证号码:×××1247。原告郑石金诉被告郑荣昌、朱小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纪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石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荣昌、朱小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石金诉称:2014年6月19日,被告郑荣昌因资金周转问题,向原告借款现金人民币50000元,并写下借据给原告。被告郑荣昌未按约定的借款期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至今分文未还。后经原告多次追收,但被告一直不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郑荣昌、朱小翠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被告承诺的2.5%计算,从借款之日起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证据一、身份证,拟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适格;证据二、借据,拟证明被告郑荣昌于2014年6月19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的事实。被告郑荣昌、朱小翠均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在举证期限内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佛冈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调查被告郑荣昌与被告朱小翠的婚姻关系情况。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9日,被告郑荣昌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郑石金借款50000元。借款当日,被告郑荣昌向原告郑石金立下一张借据,内容为:“今本人借到郑石金人民币伍万元整(小写¥50000.00元),其中通过行转帐×元整,收现金¥50000.00元整。由2014年6月19日到2014年8月19日前归完。特此立据借款人:郑荣昌2014年6月19日”。双方对借款利息并无约定。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后经原告多次追收,但被告郑荣昌至今分文未还。2016年3月3日,原告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诉请。另查明:被告郑荣昌与被告朱小翠是夫妻关系,于2009年6月22日登记结婚,上述借款发生在被告郑荣昌与被告朱小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佛冈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的证明、庭审笔录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郑荣昌向原告郑石金借款50000元,有被告立下的借据为凭,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且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已交付借款给被告,但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给原告,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上述借款发生在被告郑荣昌与被告朱小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因此,上述借款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应由被告郑荣昌与被告朱小翠共同负责偿还。关于本案借款利息问题。虽然原、被告对借款利息没有约定,但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因此,原告主张由被告支付借款利息应自逾期还款之日(即2014年8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郑荣昌、朱小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自动放弃抗辩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郑荣昌、朱小翠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8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给原告郑石金。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郑荣昌、朱小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纪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艺学附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