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3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3财保11号申请保全人余凤瑜,女,196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广东省开平市长沙良园路35号天富豪庭富丽11幢908房。申请保全人余凤瑜与被保全人随州市中亿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产生纠纷,申请保全人余凤瑜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随州市中亿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十五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担保人余松芳以名其名下位于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荻海长安路41号304房以占份数提供担保房地产权证编号为粤房地权证F开平(2014)字第01000020**号。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余凤瑜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保全人随州市中亿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十五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查封担保人余松芳在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荻海长安路41号304房所占的份额,粤房地权证F开平(2014)字第01000020**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栽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梁玉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韦懿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