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020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仇宏忠与南通华飞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仇宏忠,南通华飞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2053号申请执行人仇宏忠。被执行人南通华飞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法定代表人韩金龙,南通××电器有限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仇宏忠与被执行人南通华飞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0020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23856184.84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停产歇业,法定代表人韩金龙下落不明,该公司厂房已被抵押,设备及资产已被它案处理完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已停产歇业,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储 俊执行员 孙国祥执行员 刘兴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