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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3行审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王永进、李建珍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永进,李建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223行审34号申请执行人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吴伟清,局长。被执行人王永进。被执行人李建珍。申请执行人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因被执行人王永进、李建珍未履行攸计生征字[2014]X288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攸计生征字[2014]X288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查明:被执行人王永进、李建珍于2014年7月生育一男孩,属违法生育,王永进、李建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构成超生。据此,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王永进、李建珍作出攸计生征字[2014]X288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按照男方上年度人均纯收入8895元,女方上年度人均纯收入8895元,对男方征收社会抚养费17790元,对女方征收社会抚养费17790元,合计35580元。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所查明被执行人王永进、李建珍构成违法生育的事实清楚。本院认为: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王永进、李建珍作出的攸计生征字[2014]X288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王永进、李建珍在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已缴纳3000元,申请执行人就下差32580元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攸计生征字[2014]X288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由被执行人王永进、李建珍履行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攸计生征字[2014]X288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缴纳社会抚养费32580元的义务。案件执行费389元,由被执行人王永进、李建珍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铁建审判员  罗曼华审判员  胡忠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娇提示:法院的证明书或结案裁定书是终结本案执行的唯一凭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