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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1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与郭平清、刘俊祥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郭平清,刘俊祥,冷水江佳泰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1执2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住所地冷水江市。负责人钟赤球,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尊华,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陈建春,该行员工。被执行人郭平清。被执行人刘俊祥。被执行人冷水江佳泰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佳泰家花园)。法定代表人陈新斌。本院(2016)湘1381民初5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郭平清、刘俊祥、冷水江佳泰家房地产开发责任公司至今尚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平清、刘俊祥、冷水江佳泰家房地产开发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5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提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易雄本裁定所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