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30民初1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孔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0民初1476号原告孔某某,女,197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阜市。委托代理人冯军,汶上海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孔某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孔某某负担。审判员  苑来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