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0民初1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孔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0民初1476号原告孔某某,女,197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阜市。委托代理人冯军,汶上海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孔某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孔某某负担。审判员 苑来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