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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02执327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杨丽红与韩中州、崔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拍卖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丽红,韩中州,崔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002执327之二号申请执行人杨丽红,女,汉族,1973年5月30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执行人韩中州,男,汉族,1974年1月16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执行人崔霞,女,汉族,1972年3月3日生,住许昌市,系韩中州之妻。原告杨丽红诉被告韩中州、崔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我院作出(2015)魏立民保字第00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韩中州购买的位于许昌市东城区莲城大道以北智慧大道以东亨源通世纪广场第X幢第X层的房产。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的关于本案的(2015)魏民二初字第0016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杨丽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韩中州购买的许昌市许昌市东城区莲城大道以北智慧大道以东亨源通世纪广场第X幢第X层的房产予以拍卖、变卖。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司忠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