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民二初17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辛庄乡十美村村委会与张某用益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庄乡十美村村委会,张某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1784号原告:辛庄乡十美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村主任。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辛庄乡十美村村委会与被告张某为土地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庄乡十美村村委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辛庄乡十美村村委会负担。审判员 马国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焦庆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