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3执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赵蔚红与李浩、顾伟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蔚红,李浩,顾伟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3执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蔚红,女,197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李浩,男,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顾伟丽,女,198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赵蔚红与李浩、顾伟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9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随时可以请求本院继续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9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松代理审判员 王 磊代理审判员 许富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岳凯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