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82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深州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州市深州镇西街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州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深州市深州镇西街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82执200号申请执行人深州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乔屯乡乔寺村。法定代表人:何某扣。被执行人深州市深州镇西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深州市深州镇西街。法定代表人:张某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深民二初字第55号判决书,于2016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深州市深州镇西街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州市深州镇西街村民委员会银行的存款7360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小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樊向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