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王华军与王君祥、陈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军,王君祥,陈敏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472号原告:王华军。被告:王君祥。被告:陈敏华。原告王华军为与被告王君祥、陈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由两被告归还借款170000元及利息246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王君祥分别于2015年5月12日、2015年6月10日向原告王华军借款40000元、130000元,以上借款均由被告陈敏华在被告王君祥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上担保人处签字,并约定月息2%。后上述借款本息经原告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君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王华军借款170000元及利息24600元。二、被告陈敏华对被告王君祥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192元,由被告王君祥、陈敏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4192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包荷丽人民陪审员 马彩琴人民陪审员 陈君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