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4执1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于新建诉河南奔马股份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新建,河南奔马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4执1249号申请执行人于新建,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郸城县。被执行人河南奔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法定代表人楚金甫,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管民初字第304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奔马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河南奔马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本金121179.15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 萍审判员 陈月霞审判员 白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