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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民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原告辛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金花,吴越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民初字第528号原告:辛金花,女,蒙古族,1993年5月5日生,农民,现住内蒙古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阿力得尔,身份证号码152221199305054228。被告:吴越强,男,满族,1989年10月2日生,农民,现住宁江区善友镇辛家村,身份证号码220702198910025812。本院在审理原告辛金花诉被告吴越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辛金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金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罗洪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