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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申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云浮远广置业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陶名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云浮远广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陶名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申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云浮远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法定代表人:陆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涂文远,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马玲玲,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佛山市陶名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肖永红,总经理。再审申请人云浮远广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佛山市陶名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云浮远广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黄 军审判员 侯旭东审判员 杨卫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美茵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