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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石法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温芙蓉申请执行龚松林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芙蓉,龚松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石法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温芙蓉,女,1939年4月24日生,住石城县。被执行人龚松林,男,1973年10月8日生,住石城县。申请执行人温芙蓉与被执行人龚松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25日作出[2009]石民一(小)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温芙蓉于2010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9万元,现因被执行人龚松林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09]石民一(小)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龚松林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勖强审判员  杨仓仓审判员  赖经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