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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7行赔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原告杜淑兰诉被告北京市平谷区镇罗营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淑兰,北京市平谷区镇罗营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17行赔初4号原告杜淑兰。委托代理人刘廷珠(杜淑兰之子)。被告北京市平谷区镇罗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镇罗营镇东街5号。法定代表人任利泉,镇长。原告杜淑兰诉被告北京市平谷区镇罗营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淑兰诉称,被告于2013年12月20日、2013年12月28日至30日,被告两次私闯民宅、暴力强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及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第一,被告故意违背事实,以权压法。位于北京市平谷区镇罗营镇×号老房宅基地是原告之夫于民国三十六年购买的,并经政府三次确权后归原告使用,至今已有70多年。农村每户只有一处宅基地,涉案宅基地是原告、刘海健全家五口人的,并非是刘廷珠的。第二,被告故意违背事实,以权压法,违反法定程序。涉案宅院内的附属设施(厢房149.245平方米)是杜淑兰于2011年春承包给本村赵亮修建的,与刘廷珠无关。2011年春,原告建厢房时,相关工作人员到现场勘查后,并未确认是违法建设,也没有下达过违法建设停建通知书,没有口头通知停建。被告无权以原告之子刘廷珠名义,在原告建完厢房两年零八个月后,于2013年12月4日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第三,被告故意违背事实,违反法定程序,渎职违法超越职权界限,以权压法,剥夺了原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诉讼的权利。原告之子已于2013年12月11日提起行政诉讼,被告在法院已受理但尚未开庭和裁判、没有申请法院执行强拆或依法执行强拆、2011年春区政府未下达停建通知书或停建公告、未下达强拆通知或公告的情况、未通知原告及家人、未通知原告及家人拆迁人员的身份、没有实施全镇村民在自己宅院内修建附属设施规划许可证审批制度文字证据的情况下,故意违法违纪、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雇佣黑社会人员撬锁私闯民宅,于2013年12月20日、2013年12月28日至2013年12月30日两次暴力强拆,把原告全家五口人生活用品扔到街上,造成北正房被雨水浸泡坍塌,北正房损失17万多元,经济损失共计44万多元。上镇村共有400多户,其中违法建设260多户,但被告未查处、强拆过任何一户,原告在自己宅院内修建的附属设施不是违法建设。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013年12月20日撬锁私闯民宅暴力强拆×号宅院内149.245平方米房产、财产造成的经济损失262300元,请求对房产经济损失进行评估价值鉴定。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符合法定起诉条件。2014年3月27日,杜淑兰曾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对位于北京市平谷区镇罗营镇×号构筑物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附带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责令被告将强制拆除的涉案宅院内7间房屋恢复原状并赔偿其他财产损失9000元。本院作出了(2014)平行初字第41号行政裁定书和(2014)平行初字第4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杜淑兰的起诉,杜淑兰未上诉。后杜淑兰起诉要求被告为原告修建被雨水浸泡塌陷北正房五间,恢复原状,赔偿北正房内被雨水浸泡财产损失9000元,本院作出(2015)平行初字第22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杜淑兰的赔偿请求,杜淑兰上诉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三中行终字第701号行政判决书,维持了一审判决。现杜淑兰再次针对被告强拆行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属于重复起诉。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淑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晓蓉人民陪审员  张丽颖人民陪审员  王爱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经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