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民终2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高惠芬与魏平、于汇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惠芬,魏平,于汇霞,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终24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惠芬。委托代理人张艳,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平,无职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汇霞。委托代理人李玉昆(被上诉人于汇霞之同学),无职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东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七纬路83号。代表人于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晶,该公司职员。上诉人高惠芬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5)和民一初字第0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高惠芬于2016年4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惠芬的撤回上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惠芬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高惠芬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庆松审 判 员 王宗新代理审判员 张贝贝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振铭附:本判决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