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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2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傅成昌等申请执行黄雅志等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成昌,傅瑞霞,黄雅志,林志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2执98号申请执行人傅成昌,男,197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申请执行人傅瑞霞,女,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黄雅志,女,198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林志阳,男,198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傅成昌、傅瑞霞申请执行黄雅志、林志阳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翠屏民初字第3198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5)翠屏民初字第319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路审判员 严越春审判员 朱 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