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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民特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李超、山东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振平、李玉彬与刘鹏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超,山东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振平,李玉彬,刘鹏飞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民特15号申请人:李超。申请人:山东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号。组织机构代码:05237280-X。法定代表人:盛兴稳,董事长。申请人:孙振平。申请人:李玉彬。四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卞波。被申请人:刘鹏飞。申请人李超、山东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振平、李玉彬因与被申请人刘鹏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东营仲裁委员会(2014)东仲字第301号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超、山东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振平、李玉彬申请称,1、涉案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被申请人转让的股权因公司涉嫌偷漏税构成重大瑕疵,违反了缴纳税金的强制性义务,构成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损害。被申请人未依约交付土地出让金发票等原件,造成申请人无法履行相关法定义务,同样构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2、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被申请人提起仲裁之时,就拥有税务部门的《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和《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其故意不提交,造成仲裁裁决不公正。3、被申请人违约在先,申请人有权依法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仲裁裁决的事实认定矛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依法撤销东营仲裁委员会(2014)东仲字第301号裁决,申请费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刘鹏飞未答辩。仲裁庭审理查明,2013年5月23日,股权转让方(甲方)刘鹏飞、股权受让方(乙方)李超、目标公司(丙方)东营瑞杰商贸有限公司、甲方保证人(丁方)东营尧舜商贸有限公司、乙方保证人(戊方)山东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振平、李玉彬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各方对转让的股权、转让价格、付款方式、保证内容、违约责任、担保条款等作了约定。协议签订后,李超支付刘鹏飞股权转让款3780万元,至今尚有1420万元未支付。2013年5月24日,刘鹏飞、李超按约定办理了股权变更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刘鹏飞未完全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东营瑞杰商贸有限公司的证照等材料。2014年3月21日,刘鹏飞向税务机关缴纳了2014年3月21日之前东营瑞杰商贸有限公司少申报的房产税(含滞纳金)合计309750元。仲裁庭认为,涉案《股权转让协议》依法成立,应予保护。东营瑞杰商贸有限公司股权变更日之前税金依约应由刘鹏飞负责,如果税务机关征收该税金,可由刘鹏飞缴纳;也可由该公司或其股东缴纳,待公司或其股东缴纳后可另行主张。鉴于刘鹏飞和李超存在互有违约的事实,对其各自主张的1000万元经济损失(违约金),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决:1、李超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鹏飞股权转让款1420万元及自仲裁受理之日起至全部股权转让款偿清之日止的经济损失。2、孙振平、李玉彬、山东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刘鹏飞的其他仲裁请求;4、驳回李超的仲裁反请求。双方在本院审查期间均未提交证据。经审查,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司法审查,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进行。关于申请人的第一项撤销申请理由,本院认为,涉案转让的股权是否存在瑕疵,及被申请人是否依约交付土地出让金发票等原件,涉及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申请人该项撤销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关于申请人的第二项撤销申请理由,本院认为,涉案仲裁裁决认定刘鹏飞已将《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向申请人移交,且申请人在仲裁程序中已将该证据提交,不存在刘鹏飞隐瞒该证据的事实;申请人主张刘鹏飞隐瞒《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的事实也无证据证实。故申请人的第二项撤销理由依法也不能成立。关于申请人的第三项撤销申请理由,因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不是本院审查的范围,本院在此不予审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李超、山东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振平、李玉彬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李超、山东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振平、李玉彬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梅雪芳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孙国臻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桂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