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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民初8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甲、张乙诉被告张虎军抚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甲,张乙,张虎军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4民初819号原告张甲,女。原告张乙,男。法定代理人敖特根花,系二原告的母亲。被告张虎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张乙诉被告张虎军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甲、张乙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虎军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甲、张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甲、张乙负担。审判员  刘海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 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