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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简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舒绚与李振波、石门县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绚,李振波,石门县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简初字第111号原告舒绚,男,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委托代理人潘宏武,石门县楚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振波,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被告石门县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门县楚江镇老西门居委会马家巷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5580627-2。法定代表人XX勇,该公司董事长。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楚双,湖南前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红勋,男,196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舒绚诉被告李振波石门县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舒绚于2016年4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绚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绚撤回对被告李振波、石门县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96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4600元,由原告舒绚负担。审 判 长  钟建平人民陪审员  贺中炎人民陪审员  丁皓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向 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