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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1执恢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沈阳XXXX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菲菲XX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XXXX有限公司,菲菲XXXX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11执恢00081号申请执行人沈阳XXXX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菲菲XXXX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沈阳XXXX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菲菲XX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该案已执行完毕,并将案件款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3)沈苏民合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利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京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