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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执字第5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罗山县城关镇陶园社区南余湾组与潘斗虎、王茂胜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山县城关镇陶园社区南余湾组,潘斗虎,王茂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罗执字第503-1号申请执行人罗山县城关镇陶园社区南余湾组。被执行人潘斗虎,男,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职工。被执行人王茂胜,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执行罗山县城关镇陶园社区南余湾组与潘斗虎、王茂胜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判决生效执行内容中未涉及应退还土地上的多宗建筑物,并已建议罗山县城关镇陶园社区南余湾组要求职权部门对地上建筑物进行认定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罗山县人民法院(2015)罗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勇代审判员  胡先尧代审判员  李 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