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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北民一初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彭中付诉李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中付,李和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北民一初字第1257号原告彭中付,男,195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委托代理人黄巍,湖南众望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和平,男,1948年2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委托代理人孙水林,湖南人和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小丽,湖南人和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中付与被告李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中付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中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中付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921元,减半收取4460.5元,由原告彭中付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肖 文人民陪审员  杨小宁人民陪审员  任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 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