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20民初10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吴晓建与冯光伦,彭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晓建,冯光伦,彭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1042号原告吴晓建,男,198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市,居住地: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贺德威,重庆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光伦,男,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彭丽,女,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晓建诉被告冯光伦、彭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晓建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晓建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晓建撤回对被告冯光伦、彭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5元,减半收取247.5元,由原告吴晓建承担。代理审判员 谢晓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