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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20民初10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吴晓建与冯光伦,彭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晓建,冯光伦,彭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1042号原告吴晓建,男,198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市,居住地: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贺德威,重庆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光伦,男,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彭丽,女,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晓建诉被告冯光伦、彭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晓建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晓建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晓建撤回对被告冯光伦、彭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5元,减半收取247.5元,由原告吴晓建承担。代理审判员  谢晓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