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5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5民初864号原告王某。被告熊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赵则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 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