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481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杨国军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国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81民初134号原告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林州市开元区太行路48号法定代表人李怀增,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进博,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杨国军,男,198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黎城县黎侯镇上桂花村22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国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艳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