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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4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闫书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书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4民初505号宜城市盈兴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兴公司),住所地宜城市雷大工业园雷雁大道4号,机构代码证号:73270667-4。法定代表人陈玲玲,盈兴公司董事长。被告闫书杰。原告盈兴公司诉被告闫书杰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盈兴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闫书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盈兴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城市盈兴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对被告闫书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宜城市盈兴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向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红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