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402民初1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邹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2民初1102号原告邹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邹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邹某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邹某负担。审判员  黄伟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淑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