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02民初1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邹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2民初1102号原告邹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邹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邹某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邹某负担。审判员 黄伟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淑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