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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3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余植荣与司徒绮梅婚姻家庭、继承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植荣,司徒绮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3执24号申请执行人余植荣,男。被执行人司徒绮梅,女。关于申请执行人余植荣与被执行人司徒绮梅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江开法民一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司徒绮梅应从2011年7月起每月15日支付儿子抚养费300元给申请执行人余植荣。申请执行人余植荣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司徒绮梅支付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儿子抚养费36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司徒绮梅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决定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经法院向金融、房产、国土、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经查询被执行人司徒绮梅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3执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丽冰人民陪审员  林永羡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仲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