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5民初1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廖某某;樊某某不当得利纠纷2016民初1539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廖某某,樊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5民初1539号原告张某某,住广州市南沙区。被告廖某某,住广州市南沙区。被告樊某某,住广州市南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廖某某、樊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与被告廖某某、樊某某庭外协商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帅 关注公众号“”